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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胡戈新片再惹法律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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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藤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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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1/12/12 18:56:45
发表:2006/6/15 13:17:44 人气:117 楼主
胡戈新片再惹法律责难?

摘要:胡戈不予评论,将一切法律事务委托其律师代理,那么《鸟笼山剿匪记》是否涉嫌行政违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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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戈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PK了陈凯歌,一举成为万人景仰的“馒头教主”,随后《春运帝国》发布,更是热评如潮,商业公司、网站、猎头们都将其作为盯梢对象。甚至一度传出网络歌曲《方便面精装版》出价50万邀请胡戈拍摄真人版MV,对此胡戈给予否定,但却暴出正在忙于制作吴镇宇主演的电影《血战到底》的恶搞版,以帮助该片推广、营销。

  2006年6月6日,在这个千年一遇的吉利日子里,胡戈将自己投资拍摄的新片《鸟笼山剿匪记》以10万的对价授权“六间房网站”独家首发两天,仅一小时之后,该网站就遭遇了黑客攻击,导致系统崩溃,页面关闭,但自7号之后整个互联网还是到处充满了胡戈“鸟笼山剿匪”的味道,只是这次馒头迷们对教主的作品却颇有微词,“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时,我拍案胡戈是个人才,看完《鸟笼山剿匪记》我觉得他却进入了庸才的行列”,“还没成长便江郎才尽”等言论甚嚣尘上,其实正所谓众口难调,白吃枣还嫌核大的人一直都有,但笔者更关注的是DV短片《鸟笼山剿匪记》是否又会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样遭遇法律的责难。

  据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一位工作人员向媒体披露,依据国家广电总局2004年10月开始实施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胡戈在网络上发布的DV短片《鸟笼山剿匪记》带有完整的影视剧情节,假如是有“向公众传播”的目的,那么他必须要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否则,将会立即被制止,并会有相关的处罚。对此,胡戈不予评论,将一切法律事务委托其律师代理,那么《鸟笼山剿匪记》是否涉嫌行政违规呢?

  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意味着未取得行政许可之前,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什么是视听节目?该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反观胡戈所拍摄的DV短片,无疑是利用摄影或摄像器材,拍摄、录制的,可连续播放并收听的视音频作品,但是否就属于办法规治的节目呢?胡戈是否属于办法规范的主体对象呢?这才是认定其行为是否行政违法的关键。

  《办法》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可见,申请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是能是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胡戈作为个人,即使想申请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工作人员所称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也不够资格,而这里的节目也仅仅被限定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站播放、传播的内容上,同时主体决定内容,主体的不适格也就排除了内容的适格性。

  既然《鸟笼山剿匪记》不属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节目,胡戈也没资格申领相关许可证,这就意味着胡戈的传播行为并不涉嫌违反该办法。其实胡戈的作品发布行为,从胡戈的角度而言是一种作品发表权的网络化行使,这种权利不但不违反任何法律,而且受到版权等法规的严厉保护,尤其是刚刚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作品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了明确保护与细化;但从发布网站“六间房”角度而言,取得的是作品的信息网络首发权,它才是《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范的主体,如果未审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则存在涉嫌行政违法的可能。

  其实,胡戈们的DV作品实质上是一种谐访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生活化,此类搞笑、诙谐幽默的作品只会越来越多,胡戈们已经通过售卖首发权的方式,通过与需要恶搞自己作品、进而达到营销目的的版权人签定协议的方式探索着这类作品的赢利模式、出路与前(钱)途,执法部门或是相关版权人还是少用法律大棒来威胁或吓唬它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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