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聊首页 论坛首页 全部版面 焦点话题 论坛热帖 今日新帖 论坛搜索 论坛指南 聊天室 用户注册 登录  
  您的位置: 淮聊 >> 论坛 >> 开心灌水 >> 胡言乱语 >> 查看贴子
  上篇 刷新 下篇  
 主题:嫖娼与敲诈的结果难道因人而异?
号码:100497
呢称:
知心爱人
等级:3
积分:14739
主题:1108
回复:1066
注册:2000/7/9 22:16:50
发表:2005/12/8 22:04:27 人气:236 楼主
嫖娼与敲诈的结果难道因人而异?

辽宁省葫芦岛银行职员魏东因贪污及用“嫖娼录像”敲诈勒索相声演员李金斗一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魏东有期徒刑11年。

无独有偶,敲诈勒索相声演员李金斗一案刚刚有一审结论,沿未经二审,吉林省通化市又传来类似新闻。据新文化报报道,释放人员李甲(化名)因对监狱狱警刘某不满,故意请刘某吃饭并安排其嫖娼,并雇人拍下了刘某与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李甲将照片散发到刘某所在单位院内,并向刘某索要钱财。

对这类案件,人们不光关注敲诈勒索者如何处置,也关注被敲诈者会有什么样的处理结果。魏东敲诈勒索获刑罪有应得,法院关于“其定罪与李嫖娼真假无关”的说法,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但关于李金斗的情况,人们从媒体得到的仍然是他那句摸棱两可的解释:“我的确在2003年或2004年去过长春某会馆洗浴,是同朋友酒后去的,我洗完后在包房里,朋友们给我找了一名按摩小姐按脚,我当时喝的酒太多,干没干别的记不清了。”这就怪了,难道这事是不好澄清?还是不想搞清?还是考虑李金培的名声呢?

再看通化这起案件,比李金斗案更富戏剧性。据办案人员介绍,狱警刘某与卖淫小姐的性关系照片被散发到监狱院内,领导得知情况后,找刘某谈话,刘某的解释与李金斗是那么惊人的相似,称当时“他喝完饮料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他醒来时就发现自己的衣服被人脱光了,身边还躺着两个赤身裸体的女人”。笔者真怀疑这是不是电视剧情,怎么都有酒后犯弱智这毛病呢?然而敲诈者高明之处就在于,拍下了一些连续动作,对此,狱警同志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与李金斗案在处理上相似的是,近日,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未遂)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乙提起诉讼。然而对狱警刘某只是向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刘某的嫖娼行为进行处罚;还向刘某所在单位通化市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对刘某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检察院。检察院是否忘记了一个更重要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李乙交代“开始我们并没想敲诈他的钱。李甲说刘某太黑了,以给他办减刑为名,收了他6000元钱,他想整整刘某。想到我在监狱时刘某也以给我摆事为由收了我4000元钱,我就同意了李甲的想法。”刘某身看管改造人犯的狱警,竟然执法犯法,以给负刑的李甲办减刑为名收“黑钱”,这是什么行为,难道他不知道是违法吗?笔者不知道刘某勒索犯人的行为和嫖娼的行为是偶尔,还是经常,不管怎么说,都把人民警察的脸给丢尽了,人们该怎么理解到底谁是罪犯,谁不是罪犯?

笔者再大胆地想象一下,如果李金斗也是平民百姓,如果狱警刘某不是警察,是否其“嫖娼与否”的事实早就查个水落石出了?如果说,李金斗没有嫖娼,刘某没勒索犯人李甲,警方自然会马上有结论,而假如李金斗真的嫖娼了,刘某真的勒索了犯人李甲,公权部门理应立即履行其神圣的责任,给公众一个交代,对李金斗和刘某本人也是一次挽救。然而,公众只看到的是对敲诈者的惩处,却不知道对涉嫌嫖娼的李金斗和刘某一个明确的结论,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另外关照”了。如果真的被“另外产照”了,那么,今后百姓又到何处寻求正义和公道?公众期待着对李金斗和刘某有个明确的说法。
 
-----------------------------------------------------------
淮 聊:敢问路在何方?
一棵树:路就在前方!
号码:220855
呢称:
暴脾气
等级:0
积分:392
主题:13
回复:85
注册:2005/12/6 9:34:25
发表:2005/12/10 10:52:35 第1楼
Re:嫖娼与敲诈的结果难道因人而异?

嫖了就是嫖了,是男人就承认了吧!
 
号码:217341
呢称:
凯瑟琳~
等级:3
积分:11510
主题:306
回复:2372
注册:2005/1/12 21:33:36
发表:2005/12/10 15:49:09 第2楼
Re:嫖娼与敲诈的结果难道因人而异?

搞活
 
-----------------------------------------------------------

好难过,这不是我要的那种结果,结果
你说过,这辈子你都不会离开我,离开我
 本主题共有回复 2 个 本页: 1 -- 2  首页 上页 下页 尾页 切换论坛至:  
  快速回复 注意: *为必填项
 用户号码   请先登录,如果还未注册,请先注册成为新用户!
 帖子标题*   长度不得超过100字
 内容(最大16K)*  
 其它选项   显示签名    Alt+S快速提交
Copyright© 1999-2025 E-mail:zzz000ggg@sina.com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01972号|法律顾问